本报讯以没拿到产权证为由拒不腾房的周某,日前被宣武法院判决:将160平方米的平房腾空,交北京绿城住房股份有限公司拆除,并一次性给付公司房屋差价4000元。
1998年10月,绿城公司对城北地区进行拆迁,周某一家在拆迁地区建有160平米的房屋,2000年1月,绿城与周签订协议约定:拆除160平米的房子,将一套两居室、两套一居调换给周家。协议签订后,由于房产证需由有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办理,绿城未能交给周某,周几次催要不成,提出:不给房产证就不腾房。由于拒不腾空原平房,致使拆迁工作一度受阻,绿城公司将周某告到法院。
北京市某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法院出具的说明指出:周家的产权证,应由绿城提供相应的手续,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,但前提是:先拆迁。法院认为:这3套房的产权证虽未拿到,但房子的产权并未处于不明确状态,仍为周家所有,因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